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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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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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3:18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本规定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通过上述规定,旨在明确国家公务员在面对不公的人事处理决定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拥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并且明确了处理程序、原则以及各方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这不仅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地处理相关事务,从而维护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