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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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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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18:47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是指在处理上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一般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实质上是在个人与检察机关之间达成的合意。根据契约精神,控辩双方均应当受协议内容的约束,有义务配合推动协议的履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司法机关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是对于重罪案件,从宽的标准更严格。
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则要依法从严掌握。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上诉,检察机关会对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坚决抗诉,利于有效维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严肃性和契约诚信,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