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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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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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09:06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第二章着重于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的制定与执行。
县级以上*承担重要责任,首先进行气象灾害普查,这一过程涉及编制详尽的防御规划,包括对当前灾害状况、趋势预测和评估的深入剖析,识别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规划中明确,防御工作应设定主要任务和目标,划分各部门在其中的职责,并详细规划工程和非工程性防灾措施,同时设立保障体系,确保防御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灾害风险较高的区域,*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设立自动监测点,设置警示标志,以便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灾害。气象主管机构则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业务系统,包括气象雷达、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以及气象信息传输网络。
特别在风景名胜区、林区、矿山等重要区域,以及机场、高等级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设施的建立尤为重要。信息产业部门需确保气象专用频道和信道免受干扰,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和及时。
为了保障防灾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占、损坏或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这体现了对防灾减灾工作的严肃态度和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