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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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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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1:27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旨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风险并保护所有参与者的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以下为相关规定要点:
1. 买断式回购,即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并约定未来回购。交易双方需遵循公平、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2. 债券种类与现券买卖一致,交易需签订主协议并保证履行。交易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成交单、合同书等。
3. 买断式回购期间,禁止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交割时需保证足额债券和资金。
4. 交易采用净价交易和全价结算,首期净价与到期净价及利息需满足特定条件。
5. 回购期限最长不超过91天,首期结算比例需符合央行规定,可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6. 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余额有上限,违约情况需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并由相关机构公告。
7.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交易和结算的日常监测,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8.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监督,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本规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生效,所有参与者在进行买断式回购时还需遵守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