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员工下班后发病,公司负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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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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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9:54
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发病的,不属于工伤,但对于劳动者因疾病停止工作的,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伤假期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 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 病伤假期工资停发, 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9:52
你说的情形太简单了。
按这个说法的理解是下班后才发病的,算不得工伤。
如果有直接证据证明发病的原因是由工作中造成的,那有可能是职业病,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重复一遍,证据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