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9:2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9: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第五章着重于技术权益的明确规定。以下是该章的主要内容,以技术开发性质的成果转化为例:
第三十一条,若科技成果尚未申请专利,完成单位委托转化,无创新内容的,申请专利权归完成单位,转化单位有权实施;有创新内容的,创新部分专利权归转化方,若不申请专利,双方都有使用权利,转让需双方同意。
第三十二条,专利技术成果委托转化,无创新内容时,转化单位实施专利;有创新内容时,转化方除了实施权,还能申请创新部分的专利,原专利单位有权实施创新部分的专利。
对于技术转让性质的委托转化,第三十三条规定,权益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执行。
合作转化时,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申请专利的成果,转化后专利权归各方共有;已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有实施权,重大创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合作各方共有;不申请专利的,各方均有实施权,转让需经各方同意。
软件著作权方面,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转化受托者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则共有人共享,后续开发的软件开发者单独享有,但不得扩展至合作整体。
对于保密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公开、披露或转让未公开的技术和经济信息,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最后,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通过书面形式与职工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确保技术权益的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