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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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8:36
各级人民政府需根据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需求推进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有计划地培养各类科技人才。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核,应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所在单位需保障科技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鼓励自学成才。企业和基层单位应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发现和培养专业人才。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须加强对重点专业领域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设立青年科技基金,用于资助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的科学研究工作。
鼓励我国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我省参加工作。回国人员参加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或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外合资、合作创办科技实业,应按项目水平及效益大小,从净利润中提取合理比例付给报酬,并提供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订立技术合同,承包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开发项目。对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项目,可根据技术创新程度,从新增利润或节约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作直接完成该项目科技人员的报酬。农业技术人员到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可从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纯收入或其他有关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给直接参与承包的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有权在科技承包中获得合理报酬。专业技术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工农业生产一线去,发挥专长,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可聘用退(离)休科技人员参与专业技术工作,并给予合理报酬。其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奖励法规规定的,聘用单位有责任根据本人申请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奖励。对曾获得国家和省重要科技成果奖的退休科技人员,经审定可提高退休工资待遇。著名科学家和技术专家可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或担任名誉职务。
科技人员在执行国家科技攻关等重点计划项目期间,项目主持部门需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科研补贴。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制度,逐步扩大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的自主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应充分发挥本单位人才优势,合理使用人才,并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允许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有报酬的业余科技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需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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