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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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9:24
法律条文: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0条规定中以看出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必要条件)包括两点 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个人解释:构成侵害被拍摄者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点必要条件,欠缺其中一点,便不可认定侵害被拍摄者的肖像权!)(需注意即使作品没侵害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但仍有可能侵害了被拍摄者的隐私权,请看下面隐私权篇。) 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一书)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有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报道某明星一夜情的)!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涉及隐私权的 法律条文: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我国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现今我国仍未有界定是否侵害隐私权的具体标准,但凡只要是未经公开的,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属于隐私权的内容!(个人解释: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要件包括 1、未经权利人许可;2、有具体的公开、披露权利人的隐私的事实存在。通俗点讲就是偷拍暂不构成违法,但未经同意公布照片给第三人、哪怕只有一人知道便是违法!大家平时还是管好自己的镜头,收收瘾,在街头拍拍就算了,别把镜头对着泳池、浴室等地方,毕竟这个还是比较难界定的,一旦闹到庭审,法官还是要照顾受害人地!) 这里特别说一点,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设有限制。所谓公众人物,指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和各行业的知名人士。对于知名人士隐私权的限制理由在于新闻价值和公众的合理兴趣,(如对盖茨在其微软总部一天的出入进行暴光不侵害其隐私权)但对于公众人物拥有的与其所代表的行业无关的行为的隐私,仍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