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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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9:31
根据《规定》第十四条,如果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开票错误等非作废条件的情况,或者发生部分退货及销售折让,购买方需要填写《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后,会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这是开具红字*的前置步骤,购买方需依据此通知单调整当期的进项税额。若进项税额未抵扣,可以暂时列入当期,待收到销售方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同作为记账凭证。
《规定》第十九条指出,销售方需要根据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确保与《通知单》的对应性。红字*是相对于正数*的负数*形式,当原本的*需要取消时,通过红字*来抵消原金额,达到业务未发生的记录效果。
然而,开具红票并非随意操作,需要严格遵循规定,例如需有《通知单》和可能的跨月、认证条件等。想要深入了解,建议深入研究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以确保操作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