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亲戚在给一老板安装他销售的室内门时被钢钉击中左眼,致左眼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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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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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6:31
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对于能否获得赔偿非常重要,若你的亲戚是受老板雇佣,安装门板发生事故,该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你的亲戚是自己加工承揽业务,则发生的事故由自己承担责任。
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二)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承揽人只有在交付工作成果后才能取得报酬,不交付成果,虽付出劳动无报酬请求权。
(三)提供劳动的方式和提供的劳动的性质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是继续性提供劳务,且该劳动是雇工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而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可以根据你亲戚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对照看看是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6:39
这个是没有雇佣关系的,木门的安装都是承揽式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6:31
根据劳动法,他们中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具体可咨询当地劳动仲裁部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6:38
刚打了这样的官司 也是装门的 属于承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