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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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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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9:0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七章的附则,商业银行的定义被明确界定,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那些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中国人民银行拥有。这意味着,任何对本办法的疑问或理解上的困惑,都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权威的解读和指导。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是从2005年10月1日起。这意味着,从这个日期开始,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相关金融机构和个人在处理信用信息时,都需要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以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管理和使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8:5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七章的附则,商业银行的定义被明确界定,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那些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中国人民银行拥有。这意味着,任何对本办法的疑问或理解上的困惑,都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权威的解读和指导。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是从2005年10月1日起。这意味着,从这个日期开始,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相关金融机构和个人在处理信用信息时,都需要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以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