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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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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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1 18:08
为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参照*的批复文件(国函〔2000〕38号),经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此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出口加工区定义为经*批准,海关监管下的特殊封闭区域,对区内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采用进口货物报关程序,并征收*和消费税。对区外企业运入加工区的货物,海关视同出口处理,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发放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这里的“区外企业”包括具备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外资企业及内资企业。
区内企业从区外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用于生产或基建的物资,如设备、原材料等,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关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然而,生活消费用品、运输工具等不在退税范围内,进口机器设备等也不予退税。
2000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的退税货物继续实行免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的货物,只能开具出口销售*,不得开具*专用*。区内企业加工和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时,免征*和消费税,但不办理退税。区内企业对外委托加工的产品不可享受退税*。
区内企业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地方各税,内资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缴税,外资企业则参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得税*。对于区内企业的基建物资采购,需在规定额度内向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并在验收后办理退税手续。违反规定骗取退税的行为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处罚。
最后,此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