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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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4:06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批准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市、县*将勒令退回占用土地(第四十二条)。
在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若国有土地使用者未经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者临时建设用地逾期不退回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相关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定建设的,将面临建设停止、拆除或罚款的处罚,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将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
对于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第四十五条)。
擅自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将受到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施工规定,将被处以施工取费总额的罚款(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妨碍城市规划监察管理或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机关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最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1 年10月10日鞍山市十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十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7章50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