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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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3:46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于1991年10月10日由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5次会议上初次制定。此条例随后经过了辽宁省的确认和批准,具体为199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的批准。
在1997年,鞍山市对这一条例进行了首次修正,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30次会议上通过,并得到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的批准。这次修订对原有的条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再往后,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再次迎来修订,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10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经过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这一系列的修正和调整,体现了鞍山市对城市规划管理的持续关注和对法规的不断完善,旨在促进城市健康发展,规范城市规划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1 年10月10日鞍山市十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十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7章50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