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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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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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0 03:17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新建房屋需在竣工验收备案后的6个月内,由房屋权利申请人进行初始登记。对于之前未登记的房屋,应在条例实施后的12个月内完成初始登记申请。
公有住房与集资建房的初始登记由单位负责,单位需在完成初始登记后60日内,为职工统一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后通知购买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房屋则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用地文件、规划认可文件、验收备案表、测绘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于历史未登记的房屋,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位置、结构等信息,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证明文件,如划拨、退还文件等。
房屋所有权转移,如买卖、交换、继承等,当事人需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相关证明和文件。房屋所有权人姓名、用途、门牌号或结构变化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房屋灭失或设定他项权利,所有权人需共同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和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