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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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4: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16条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