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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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22:58
根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的第三章,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第十四条指出,此类项目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需通过法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以确保项目的独特性和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区分性。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第十五条规定中享有权限,可以制定补充性调查项目,但需经过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并同时上报给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这些项目需遵循不重复、不矛盾的原则,且不会干扰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调查的正常进行。
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在第十六条中明确,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编号,并明确法定标识。所有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制度,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相关管理制度,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统计手段,第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管理行政部门和单位需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以适应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方式进行的统计调查,避免手工报表的使用。同时,统计数据的收集和上报需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汇总,确保数据的可靠。
在数据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错误,第二十一条强调了及时更正并书面说明理由的重要性,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年度统计资料提交时,还需要提交详细的统计分析报告,以展示数据背后的趋势和分析。
为规范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加强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经2004年5月8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及2004年12月30日国家统计局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