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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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0:24
国际*组织(IOSCO)提出的证券监管核心目标包括: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性,以及减少系统性风险。各国证券立法对此有不同的表述。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提供证券发行的实质性信息给投资者,二是防止误导性销售。保护公众利益是其立法的重心。1986年的《*证券法》强调*证券交易需遵循公众利益,目标在于保证交易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以及对参与者进行适当管理,以维护公平、公正且高流动性的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证券法均强调通过公正交易和保护投资者来促进国民经济。我国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则着重于市场流动性、公平运作和风险管理,目标是确保市场稳定、投资者保护以及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环境。我国《证券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规范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目标。
综合来看,证券监管目标可以概括为:一是克服市场缺陷,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效率;二是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包括微观层面的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以及宏观层面的国民经济稳定。强调监管作用并不否定市场机制的重要性,而是通过解决市场失灵,促进市场机制正常运作。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监管的最终目标都是维护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证券市场被视为社会经济的整体部分,与金融体系、实体经济、经济发展和社会*紧密相连。因此,*监管者在制定*时,会从全局考虑,而非仅仅局限于证券市场本身。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始终是证券监管的核心任务,因为他们的参与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证券监管是指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市场失灵)为目的,*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引导、干预和管制。这里强调的是,任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如股价操纵、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均应毫无争议地成为监管对象,并对其进行事前的有效预警和事后的严厉惩处,切实杜绝各类机构或个人以其拥有之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对中小投资者的剥夺与伤害。证券监管概念既以一般的管制概念为基础,又有特殊意义,从而界定了本书的内容和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