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投资款,股东能否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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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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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7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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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融资领域,资本公积是常见的概念。投资人增资进入目标公司时通常为溢价出资,占股比例很少,注入的投资款大部分进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这一局面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博弈的结果。
我国关于资本公积的概念及应用主要体现在会计制度准则,法律规定较少,导致许多人对资本公积知之甚少。本文将梳理分析资本公积的财会与法律规定,明确其概念及实践应用。
资本公积主要指会计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资本中超出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即“资本(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还包括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新《公司法》中规定,股份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对于有限公司并无相关规定。
资本公积是股东出资超出注册资本范围的部分,构成公司资产。
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涉及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及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限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用于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的性质存在争议。一般认为,资本公积出资为约定义务,法律较少强制性规定。股东未按协议约定缴付资本公积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需具备特定条件。
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主流观点认为,未经公示的未实缴资本公积股东无需承担此责任。是否公示以公司章程为准。
案例表明,如果公司章程载明了股东应缴纳的资本公积金,可以视为法定出资义务,具有公示对抗效力,允许债权人要求未实缴资本公积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资本公积的返还受到限制。投资协议解除时,股东已投入资本公积,解除协议后是否可要求返还需经过减资程序。案例显示,返还需遵守公司法关于减资的程序性规定,经过股东会决议并通知债权人、公告等。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面临更为严格的限制。资本公积的规制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仍需观察司法实践。投资人在投资谈判时应充分沟通,合理设定预期,谨慎确定投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