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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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5:56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第三章详述了听证会的参与者角色。首先,第十一条规定了听证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都是听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规定,所有参与听证的人员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并严格遵守听证纪律,诚实地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确保听证的公正进行。
当事人,即第十三条规定,是指那些在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在此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
第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例如,他们有权依法提出听证要求或自愿放弃听证;如对第十条所列人员之一有疑虑,可以申请其回避;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并需提供明确的委托代理书;在听证中,他们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以维护自身权益;最后,他们有权核对听证笔录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案件调查人员,定义在第十五节,即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中,负责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他们在听证过程中,有权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并提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同时,他们也需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