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8:3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0:12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主要涉及询价与定价的具体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可以通过向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询价,或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直接定价。定价方式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需遵循*的相关规定。
询价对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主承销商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主承销商在推荐时需制定明确原则和标准,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管。机构投资者需满足如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依法投资、信用良好等条件,个人投资者则需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能力。
在定价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和配售对象需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主承销商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需独立撰写,内容需真实、全面且无误导性。研究报告应全面分析影响投资价值的因素,包括行业分析、经营前景、财务状况等,并对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披露后,可与询价对象进行非公开沟通,但不得提供超出公开信息的额外信息。询价方式定价时,询价对象有自主决定权,但主承销商不得拒绝合理请求。主承销商在推介和询价过程中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干扰或误导投资者。
无论采用何种定价方式,发行价格确定后都需报*备案并公告。询价对象需定期总结其参与情况,确保持续符合规定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办法》分总则、询价与定价、证券发售、证券承销、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7章67条,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