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二章 保密制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0:4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0:13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机构必须遵循严格的保密规定,以确保信息的安全。首先,它们需要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第五条)。审查过程采取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方式,即内部单位需自行检查拟公开的信息,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模糊信息,应送交相关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进行审定(第六条至第八条)。
在信息采集过程中,被采访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需经过事先批准,并明确标记为机密。新闻出版单位不得未经允许公开报道这些信息(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如需公开,应由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密或采取保密措施,并经审定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新闻出版单位必须得到主办单位的批准,明确报道*,并接受内容审定(第十一条)。为了确保信息安全和新闻工作的正常进行,各部门需与新闻出版单位建立顺畅的信息提供渠道和新闻发布制度(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和单位应指定专人审定送审稿件,对于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需要向上级或相关单位寻求意见(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个人提供信息时,无论是内部业务还是涉及*,都必须经过本单位或上级的审定,尤其是向境外发布涉及敏感领域的信息,更需严格遵守审批程序(第十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