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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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2:58
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土地监察的相关内容。首先,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乡镇*需给予协助,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到位(第五十条)。
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可能涉及违法的土地审批、登记和发证等程序,以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第五十一条)。
在执行监督时,若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上级部门会采取暂扣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等措施,立即制止此类行为(第五十二条)。
对于下级*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情况,上级*有权宣布其批准无效,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下级*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请求*纠正或撤销(第五十三条)。
上级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当行为也有权进行纠正,如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上级可直接干预并给予行政处分;在登记发证等环节出现不当行为,上级有权要求改正或撤销(第五十四节)。
最后,省级、市级和县级*需要定期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耕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年度计划执行以及土地审批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是广东省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的实际,制定的执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