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1:5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5:07
最高人民*于2009年4月20日通过并公布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法律解释,旨在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结合实际审判实践,解释了相关合同效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违规收费处理等问题。
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即使非合同当事人,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抗辩。
2. 物业服务企业若违反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如将服务外包、免除责任或加重业主义务,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业主有权要求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3. 业主若违反合同或相关法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其承担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对于违规收费,业主可以提出抗辩并要求退还费用。
4.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时,除非有正当理由或合同未履行,否则*通常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请求。对于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的费用,业主需承担连带责任。
5.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和企业之间关于物业费的结算,*会根据规定作出相应判决,如退还预收未服务期间的费用,但已拖欠的费用仍适用上述规则。
6.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合同终止后退出服务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否则不能继续要求业主支付费用。
7. 本解释不仅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还适用于其他管理人,如对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引发的纠纷,*会参照业主规定处理。
此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对在此之前已终审的案件不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业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业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业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了《物业业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