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做出的程序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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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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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6 03:20
行政处罚做出程序包括首先进行案件的立案,案件立案之后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案件调查取证之后说明相关的理由还有权利,接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申辩之后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十三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处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条件的内容包括被告认为需要停止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的行为,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并且不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