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债务,“以房抵债”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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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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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7:06
我国经济环境中的民间借贷行为非常多,俗话讲“有借有还,要有诚信。”然而,借款人经常会因意外情况导致债务无法按照借贷双方的约定及时清偿,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债务人长期不还债怎么办呢?可以以房抵债吗?
“以房抵债”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将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有三:(1)旧债有效存在;(2)双方当事人有以房屋代替原定给付的合意;(3)原定给付必须与抵债房不同。
以房抵债协议并非绝对有效,其效力依其成立时间是否在旧债务清偿期届前后而有所不同。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债务人将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为保证债务人如期履约以实现债权人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达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抵债房归债权人所有以抵销债务的约定,无效,债权人不能享有抵债房的所有权,仅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该房屋的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若以房抵债协议已履行完毕,因过户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此时房产已不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故抵债债权人自可排除其他债权人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对于尚未过户情形,则需要根据以房抵债协议不同性质进行论断:新债清偿的以房抵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代物清偿(预约)的以房抵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债的更改的以房抵债能够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