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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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11:14
你好,一般来讲,在办理贷款案件时,参考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主观上是否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主要区别点。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