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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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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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07:59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循《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道路执勤基本规范中,第一节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第十四条提到,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交警需负责维持秩序,调查并调解,制作事故认定书,必要时进行现场处罚,随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若无需处罚,应要求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第十五条要求交警迅速报告,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控制肇事者,疏散无关人员,并在处理完毕后协助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第十六条强调了及时报告、封闭现场、协助救援及安全隔离的重要性。
疏导交通堵塞方面,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详细描述了遇到交通堵塞时的应对措施,包括报告、分流车辆、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处理占道挖掘或非交通行为等问题。
在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时,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制止犯罪、抢救伤者、划定警戒区域、扣押证据、报告上级和移交等工作内容。对于群体性事件引发的交通堵塞,交通警察需迅速报告并维护秩序。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严格遵守纪律,确保警卫车辆安全,同时维护交通秩序并处理突发事件。执行交通管制措施时,需依法进行并提前告知,遇到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或灾害,需及时向上级报告。
接受群众求助时,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处理不同类型的求助,包括紧急和非紧急情况,并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或引导求助者向相关部门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