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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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6:06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
在查处过程中,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管理部门的权力。在调查专利违法案件时,他们可以行使条例赋予的职权,包括在必要时封存或暂扣与案件相关的物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这些措施以防止证据的销毁。同时,管理部门有责任妥善保管封存和暂扣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收费,对因保管不当导致的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处理专利违法行为的期限则遵循条例中关于时限的规定,确保公正、及时的执法行动。
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