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条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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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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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17:31
沈阳市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条例规定,民营科技企业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以自筹资金、自愿组合方式经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这些企业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技术政策,拥有合法专利和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科技人员,并投入研究开发。
政府各部门在促进民营科技企业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实施,区县科技行政部门则负责本地的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则通过扶持、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
政府鼓励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企业需依法经营,遵守知识产权法,同时享有申请科技项目、参与国际交流、引进资金和技术等权利,同时承担依法纳税、保证研发投入等义务。
条例还强调了对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方式,提供融资和技术支持。同时,对优秀企业和个人的贡献,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则有严格的惩处措施。
此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为沈阳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