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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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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0 06:34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申请、审核及公示流程。首先,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制度,包括书面申请和材料申报(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需按要求指定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申请需指定一名成年成员,单身居民则为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申请内容应涵盖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地点以及可能的其他说明(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需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和集中,市主管部门会公布相关要求和时间(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
*事处和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采用多种方式核实信息。审查合格后公示十五天,接受异议,异议核实后决定是否批准(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进入轮候,享有优先权,轮候期间需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第三十六至三十七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有权选择住房或货币补贴,但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协议,逾期不签则视为放弃权利,可能需要重新轮候(第三十八条)。保障方式变更的规定也有所提及(第四十条)。
总的来说,这一章节旨在确保住房保障程序的公平、透明和有效执行,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的住房需求。
扩展资料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是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实际而制定的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