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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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23:03
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流程详解
一、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需在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办理多项社会保险登记,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至工商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的区县社保机构申请。
已参统的单位需补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原行业统筹单位则需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申请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以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
补办登记的单位需出示与社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和证明,如养老、大病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经办机构对提交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需由上级法人全权办理登记,提交相关表格和授权书。
三、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与注销
单位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供变更申请书、工商变更证明等材料。
变更内容涉及登记证件内容的,经办机构会收回原证并重新核发。
单位终止缴费义务时,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注销申请及相关文件。
地址变动导致社保登记机构变更的,需在变动后30日内办理注销并重新登记。
注销前需结清相关费用,提交注销申请后办理手续,缴销登记证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年检
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每两年一次的核验,未进行核验的证件将失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社会保险登记是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