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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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5:02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指的是从1月份至12月份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5:07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税务局会把纳税人多交的税款退回,注意这里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大病医疗个税抵扣,并不是指纳税人自费超过15000的部分进行报销,而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年度收入个税时,可以在税前进行减除的部分,这部分额度不用缴纳个税。
我们先来看看个税计算公式:
举个简单的例子:
朋友小明年收入20万元,年五险一金扣除3万元,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年个税=(20万-3万-6万)×10%-2520=8480元
2019年度,小明大病医疗费用支出10万元,次年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可以享受到8万元的扣除额度(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那么,年应纳个税=(20万-3万-6万-8万元)×3%=900元
这个时候,小明就可以得到税务局退回的税款8480-900=7580元
所以说,大病医疗扣除帮小明节省了7580元的个税,这才是专项附加扣除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