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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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07:34
根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条款。
首先,对于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将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医疗气功活动,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进行活动者,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气功人员在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操作规范,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情节恶劣者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特定违规行为,如医疗气功人员在非注册地点活动、以医疗气功为名进行不正当行为、非医疗人员开展活动、制造和销售宣称具有医疗效果的物品,以及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的行为,证书发放机构将予以收回证书,相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自2000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