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章 决定、公布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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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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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09:3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当起草司局完成草案后,如经法规司审查同意,应提交至局务会、局长办公会或局长专题会审议,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局领导签发。签发后的文件会连同审查意见单等资料存档。
在文件发布后30日内,起草司局需将纸质和电子文本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对审查意见单的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抄送给法规司,确保信息的流通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至关重要,必须通过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合适渠道公开。未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强调信息公开透明的重要性。
文件的施行时间通常在公布30日后,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立即实施有利于文件执行的情况,允许即时施行。对于文件的解释,起草司局需提出建议,经法规司同意后,按照公文程序办理,其效力与文件本身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