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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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8:58
倪菁华律师,作为金融犯罪辩护专家,指出P2P平台资金池的存在并不必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关键在于该资金池的形成原因和使用意图。首先,如果通过假项目融资,平台实质上变成了自融,即吸收资金为自己使用,这种情况容易触犯法律,构成非吸收公众存款罪。然而,如果资金池是由于期限错配或债权转让帮助借款人而非自用,且无保本付息承诺,就不一定构成非吸。超级放贷人模式虽然涉及债权转让,但如果债权真实,P2P平台不承担还款义务,就不构成非吸,但若演变成虚构债权或担保,则可能成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