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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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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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01:02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的第五章涵盖了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相关的配套规定。首先,市卫生部门需制定详细规定,包括:
可进行移植的人体器官种类的详细目录,确保操作的规范性。
人体器官保存库的设置标准和管理制度,保障器官的妥善保存与合理分配。
针对不适宜植入的人体器官的处理方案,确保医疗伦理和安全。
人体器官信息库的管理和保密规则,保护捐献者和接受者的隐私权益。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资格的认定要求,确保医疗质量与专业性。
条例进一步明确死者近亲属的顺序和同意程序:
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他们的书面同意为优先。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亲属,或者他们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将承担同意责任,依次类推至第三顺序的祖孙辈。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