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第三章 护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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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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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23:38
文化部的因公护照管理由部护照管理部门负责,实行集中保管,确保安全。第十一条规定,所有因公护照需经过严格的登记程序,定期进行清理和催缴,并向外交部备案,每半年报告护照的收缴与保管情况。
在国外常驻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护照通常由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临时回国时,护照则由护照持有者自行保管,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对于因公出访的团组,出访期间护照需指定专人统一管理,以确保团队行动的协调和安全。
对于需要频繁出国(境)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批准,护照可暂时由个人保管。随团出访时,护照则需由团组统一保管。当不再需要随时出国(境)时,必须按要求将护照交回管理部门。
借用护照时,必须由单位专办员持有护照持有者的相关证件以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遵循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到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需按要求归还护照并取回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