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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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2:18
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执行和刑事判决的严格实施,特别是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这项规定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
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具体负责,要求实施依法、文明的管理。收到法院判决或监狱批准后,公安机关会组建监督考察小组,建立罪犯档案,并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罪犯迁移时,原执行单位需将信息转交给接收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需定期向检察院、法院和监狱通报监督管理情况,并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对被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会指定公安派出所监督考察,同时依赖社区和原单位的协助。罪犯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遵守法律、参加生产劳动、定期报告活动等,违反规定可能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除了上述规定,还需限制选举权、集会等活动,不得发表有损国家利益的言论等。管制期满或罪犯死亡,公安机关会相应通知并公开宣布。解除管制的同时,政治权利也将恢复。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并于1995年2月21日以公安部第23号令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