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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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5:04
第三十条内容指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予处分,如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农用地转用批准后,2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征地满2年后未供地;在土地权利不清、手续不全、安置补偿义务未履行、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违规供应土地;擅自同意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擅自办理闲置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内容强调,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若存在超越、滥用法定职权、事实调查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裁量不当、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土资源管理的公正性和合规性,以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总结而言,这两条法律条文旨在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闲置土地处置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保障土地管理的公正、透明和效率。
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