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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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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4:22

需要的,但是会减少税收,具体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扩展资料

税法中的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如不能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则属废旧物资了。

不同: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4:22

需要的,但是会减少税收,具体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扩展资料

税法中的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如不能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则属废旧物资了。

不同: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4:23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扩展资料

旧货流通的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商品换代,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循环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旧货流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滞后,旧货交易诚信度不高、旧货经营企业规模较小、旧货物流便利性不强、旧货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制约旧货流通行业的发展。

在传统旧货市场、寄售店、委托行、跳蚤市场的基础上,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二手设备以旧换新、维修等相关服务不断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4:23

要交的
*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是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旧货与再生资源四类,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问题。下面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概念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目前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具体进行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低值易耗品。
3.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文)
如专门从事旧汽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商。
4.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财税〔2008〕157号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5.概念的差异
再生资源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货有部分概念的重叠。
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再生资源了。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是同理。
从概念上来看,旧货就是指供出售的旧物,它基本是指二手类的,但是在再生资源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时候,旧货与再生资源也是属于概念的重叠。但《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是要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有“回收和加工处理”工序,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财税〔2009〕9号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财税〔2008〕170号文)
(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号文)
注意:纳税人注销时对固定资产要作视同销售。
(5)开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6)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国税函〔2009〕90号文)
注意:销售额填在简易征收栏,按4%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写在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栏,按2%减征的部分填写在“应纳税额减征栏”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细则第九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3)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新旧*的变化
(1)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转型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优惠的*依据有:原*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在《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利日机动车**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此次公布的相关*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税的规定。
(2)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开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3.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
1.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157号文)
2.开票。开具*专用*和*普通*
3.申报。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一般货物进行申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4:23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扩展资料

旧货流通的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商品换代,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循环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旧货流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滞后,旧货交易诚信度不高、旧货经营企业规模较小、旧货物流便利性不强、旧货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制约旧货流通行业的发展。

在传统旧货市场、寄售店、委托行、跳蚤市场的基础上,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二手设备以旧换新、维修等相关服务不断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4:23

要交的
*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是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旧货与再生资源四类,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问题。下面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概念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目前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具体进行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低值易耗品。
3.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文)
如专门从事旧汽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商。
4.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财税〔2008〕157号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5.概念的差异
再生资源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货有部分概念的重叠。
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再生资源了。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是同理。
从概念上来看,旧货就是指供出售的旧物,它基本是指二手类的,但是在再生资源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时候,旧货与再生资源也是属于概念的重叠。但《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是要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有“回收和加工处理”工序,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财税〔2009〕9号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财税〔2008〕170号文)
(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号文)
注意:纳税人注销时对固定资产要作视同销售。
(5)开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6)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国税函〔2009〕90号文)
注意:销售额填在简易征收栏,按4%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写在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栏,按2%减征的部分填写在“应纳税额减征栏”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细则第九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3)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新旧*的变化
(1)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转型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优惠的*依据有:原*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在《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利日机动车**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此次公布的相关*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税的规定。
(2)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开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3.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
1.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157号文)
2.开票。开具*专用*和*普通*
3.申报。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一般货物进行申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4:22

需要的,但是会减少税收,具体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扩展资料

税法中的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如不能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则属废旧物资了。

不同: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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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扩展资料

旧货流通的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商品换代,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循环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旧货流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滞后,旧货交易诚信度不高、旧货经营企业规模较小、旧货物流便利性不强、旧货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制约旧货流通行业的发展。

在传统旧货市场、寄售店、委托行、跳蚤市场的基础上,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二手设备以旧换新、维修等相关服务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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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的
*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是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旧货与再生资源四类,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问题。下面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概念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目前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具体进行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低值易耗品。
3.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文)
如专门从事旧汽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商。
4.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财税〔2008〕157号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5.概念的差异
再生资源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货有部分概念的重叠。
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再生资源了。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是同理。
从概念上来看,旧货就是指供出售的旧物,它基本是指二手类的,但是在再生资源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时候,旧货与再生资源也是属于概念的重叠。但《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是要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有“回收和加工处理”工序,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财税〔2009〕9号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财税〔2008〕170号文)
(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号文)
注意:纳税人注销时对固定资产要作视同销售。
(5)开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6)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国税函〔2009〕90号文)
注意:销售额填在简易征收栏,按4%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写在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栏,按2%减征的部分填写在“应纳税额减征栏”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细则第九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3)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新旧*的变化
(1)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转型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优惠的*依据有:原*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在《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利日机动车**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此次公布的相关*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税的规定。
(2)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开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3.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
1.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157号文)
2.开票。开具*专用*和*普通*
3.申报。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一般货物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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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但是会减少税收,具体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扩展资料

税法中的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如不能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则属废旧物资了。

不同: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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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但是会减少税收,具体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扩展资料

税法中的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如不能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则属废旧物资了。

不同: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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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扩展资料

旧货流通的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商品换代,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循环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旧货流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滞后,旧货交易诚信度不高、旧货经营企业规模较小、旧货物流便利性不强、旧货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制约旧货流通行业的发展。

在传统旧货市场、寄售店、委托行、跳蚤市场的基础上,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二手设备以旧换新、维修等相关服务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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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的
*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是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旧货与再生资源四类,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问题。下面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概念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目前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具体进行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低值易耗品。
3.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文)
如专门从事旧汽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商。
4.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财税〔2008〕157号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5.概念的差异
再生资源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货有部分概念的重叠。
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再生资源了。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是同理。
从概念上来看,旧货就是指供出售的旧物,它基本是指二手类的,但是在再生资源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时候,旧货与再生资源也是属于概念的重叠。但《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是要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有“回收和加工处理”工序,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财税〔2009〕9号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财税〔2008〕170号文)
(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号文)
注意:纳税人注销时对固定资产要作视同销售。
(5)开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6)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国税函〔2009〕90号文)
注意:销售额填在简易征收栏,按4%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写在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栏,按2%减征的部分填写在“应纳税额减征栏”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细则第九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3)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新旧*的变化
(1)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转型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优惠的*依据有:原*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在《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利日机动车**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此次公布的相关*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税的规定。
(2)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开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3.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
1.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157号文)
2.开票。开具*专用*和*普通*
3.申报。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一般货物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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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扩展资料

旧货流通的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商品换代,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循环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旧货流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滞后,旧货交易诚信度不高、旧货经营企业规模较小、旧货物流便利性不强、旧货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制约旧货流通行业的发展。

在传统旧货市场、寄售店、委托行、跳蚤市场的基础上,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二手设备以旧换新、维修等相关服务不断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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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但是会减少税收,具体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扩展资料

税法中的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如不能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则属废旧物资了。

不同: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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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扩展资料

旧货流通的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商品换代,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循环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旧货流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滞后,旧货交易诚信度不高、旧货经营企业规模较小、旧货物流便利性不强、旧货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制约旧货流通行业的发展。

在传统旧货市场、寄售店、委托行、跳蚤市场的基础上,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二手设备以旧换新、维修等相关服务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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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的
*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是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旧货与再生资源四类,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问题。下面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概念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目前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具体进行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低值易耗品。
3.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文)
如专门从事旧汽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商。
4.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财税〔2008〕157号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5.概念的差异
再生资源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货有部分概念的重叠。
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再生资源了。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是同理。
从概念上来看,旧货就是指供出售的旧物,它基本是指二手类的,但是在再生资源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时候,旧货与再生资源也是属于概念的重叠。但《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是要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有“回收和加工处理”工序,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财税〔2009〕9号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财税〔2008〕170号文)
(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号文)
注意:纳税人注销时对固定资产要作视同销售。
(5)开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6)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国税函〔2009〕90号文)
注意:销售额填在简易征收栏,按4%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写在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栏,按2%减征的部分填写在“应纳税额减征栏”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细则第九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3)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新旧*的变化
(1)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转型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优惠的*依据有:原*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在《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利日机动车**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此次公布的相关*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税的规定。
(2)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开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3.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
1.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157号文)
2.开票。开具*专用*和*普通*
3.申报。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一般货物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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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但是会减少税收,具体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扩展资料

税法中的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如不能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则属废旧物资了。

不同: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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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售价÷(1+3%)×3%。

扩展资料

旧货流通的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商品换代,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循环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旧货流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滞后,旧货交易诚信度不高、旧货经营企业规模较小、旧货物流便利性不强、旧货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制约旧货流通行业的发展。

在传统旧货市场、寄售店、委托行、跳蚤市场的基础上,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二手设备以旧换新、维修等相关服务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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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的
*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是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旧货与再生资源四类,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问题。下面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概念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目前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具体进行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低值易耗品。
3.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文)
如专门从事旧汽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商。
4.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财税〔2008〕157号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5.概念的差异
再生资源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货有部分概念的重叠。
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再生资源了。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是同理。
从概念上来看,旧货就是指供出售的旧物,它基本是指二手类的,但是在再生资源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时候,旧货与再生资源也是属于概念的重叠。但《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是要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有“回收和加工处理”工序,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财税〔2009〕9号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财税〔2008〕170号文)
(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号文)
注意:纳税人注销时对固定资产要作视同销售。
(5)开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6)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国税函〔2009〕90号文)
注意:销售额填在简易征收栏,按4%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写在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栏,按2%减征的部分填写在“应纳税额减征栏”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细则第九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3)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新旧*的变化
(1)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转型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优惠的*依据有:原*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在《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利日机动车**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此次公布的相关*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税的规定。
(2)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财税〔2009〕9号文)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文)
2.开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3.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
1.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157号文)
2.开票。开具*专用*和*普通*
3.申报。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一般货物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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