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条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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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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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20:04
上海市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提升城市文明,制定了一项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条例。该条例旨在通过有效措施,减少烟草烟雾对环境和人群的危害。
根据条例,所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遵循‘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控烟工作,各部门如卫生、教育、交通等需按照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场所,如托儿所、学校、医疗机构、图书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室内区域,以及部分娱乐场所和商业区域。对于允许吸烟的区域,必须有良好的排风设施,并设置明显标识和控烟宣传。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建立禁烟制度,提供禁烟教育,并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立明显标识。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并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举报。市政府会对大型活动的控烟需求进行临时管理。
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同时,政府将对控烟工作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其有效执行。
该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生效,旨在为上海市创造一个无烟、健康的公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