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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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7 22:48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概述:
1. 书面协议:仲裁争议须基于书面协议,除非另有书面修改。法律规定的不得背离条款优先适用。
2. 通知送达:收到通知后次日视为送达,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申诉程序:申诉人需提供详细争议信息及仲裁条款,可包含独任仲裁员的建议。
4. 代表指定:当事人可指定代表,需书面通知对方及其目的。
5. 仲裁员人数:如无约定,十五天内未达成协议,将指定三名仲裁员。
6. 仲裁员指定:独任仲裁员需在建议提出后三十天内决定,或由指定机关或海牙常设仲裁庭秘书长裁决。
7. 仲裁员公正性:指定过程保证独立公正,考虑国籍影响。
8. 仲裁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料,仲裁员信息公开,异议需书面提出。程序灵活,公平对待各方,地点由仲裁庭指定。
9. 书状提交:双方需提交答辩书并详述要点,可附文件。被诉人有权提出反要求,需在规定时间内。
10. 举证责任:当事人需负举证责任,口头审理需提前通知,证据接受由仲裁庭决定。
11. 费用和义务:费用由仲裁庭合理确定,败诉方通常承担,预付或补交费用需协商,未及时缴款可能终止程序。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由联合国第31次大会正式通过。该规则适用于国家与私人间的投资争议仲裁、多方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员责任的豁免、仲裁费用的控制等问题。规则对各国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仅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方式约定。但当事人也可在书面协议中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委员会负责关于仲裁的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