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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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7 08:57
依据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标准并非仅仅取决于涉案流水金额的大小,而是更为注重情节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涉案流水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法定上限,但若存在其他足以被判定为“情节严重”的因素,例如多次为他人提供协助、协助对象涉及众多犯罪案件等等,那么仍有可能被判定为触犯了该项罪名。然而,如果涉案流水金额的确低于30万元,并且并无其他情节能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触犯该项罪名。然而,这仍然需要结合实际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结论:涉案流水金额未能达到30万元,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需综合考量其他相关情节。如果涉案流水金额确实较低,且无其他情节能够支持被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触犯该项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