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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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7:21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面临诸多挑战,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缺乏积极性。由于工业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风险巨大,赔偿金额难以预测,保险标的缺乏客观价值,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承担这种高风险。1990年代的试点尝试因保险金额难以确定和风险过大而未能取得成功。
其次,保险范围有限且企业投保意识薄弱。我国环境责任保险通常仅覆盖偶然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而正常运营中的持续性污染不在承保范围内。这使得企业对保险缺乏兴趣,保险公司也因此难以获得足够的保费收入,影响其经济效益。
再者,法制环境不健全。我国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法规规定尚不完善,赔偿责任大部分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缺乏主动投保的动力。尽管有部分法律法规提及保险机制,但操作规程缺失,缺乏污染赔偿方面的明确规定。
最后,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不科学。目前的保险费率是按照行业划分,而非基于实际污染风险,这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即污染风险高的企业倾向于通过保险转嫁风险,而风险低的企业则因为保险费率不合理而投保意愿不高。
为改变这一现状,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已开始合作,推动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和相关立法工作。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和运营,为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积极信号。未来几年,有望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促进环境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简称CGL)发展而来的。在以美国为首的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不但在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企业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损害的监督管理。然而,面对经济高速增长下日益突显的环境损害问题,中国却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仅在公众责任险略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