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一章 入学与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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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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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06:04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明确指出,新生入学与学籍管理有严格的制度。首先,第四条明确规定,新生必须通过市教委的招生*和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未参与考试的学生不得被录取。
第五条指出,新生被录取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前往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需由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延期。若超过两个月未办理注册,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进一步阐述,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完成注册后,即正式拥有普通高中的学籍,并获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九位数字学籍号,包括级号、区号、校号和学生号等信息。
第七条强调,新生注册后,如发现存在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未报到录取学校或违反招生录取*的情况,将被取消学籍。这体现了对入学公平性的严格要求。
第八条和第九条则规定,市教委会在开学后30日内发放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上报市教委。对于外籍留学生、港、澳、台以及*、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信息,学校也需在开学15日内向相关部门备案。
总体而言,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旨在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维护教育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