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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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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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11:46
第四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应持续评估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等因素,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以确保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和业务需求。
第四十五条 为控制风险,专业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项目开发:指定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后续管理与资金回收,确保各阶段工作按要求进行。
(二)信用评级:内部信用评级人员需进行现场与非现场调查,获取全面、真实、客观信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提出投资意见,持续评估偿债主体资质状况与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可靠性与充足性,并通过内部信用评级印证外部评估结论,实质性判断风险程度与信用质量的变化。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人员综合项目经理提交的立项申请、投资建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信用评级人员的评级结论等信息,对项目合法合规性、经济效益、资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与增信安排进行评估与审核,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形成评审结论,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四)风险监控:建立总责任人与各环节责任人机制,风险管理部门确定项目风险管理责任人,全程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运作,加强后续风险管理和预警,做好跟踪检查、监测,评估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及时提示风险并提出整改建议。风险管理部门应保持独立性,不受投资管理及投资评审决策部门的干预。
第四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董事会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规划,审批与监督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定期审查与评价机制,并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避免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转移或获取额外利益的交易行为。禁止采用压低费率标准、打折或变相打折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四十八条 在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专业管理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独立监督人等相关当事人和中国*履行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
扩展资料2012年10月12日,中国*以保监发〔2012〕92号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受益*会、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则8章5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予以废止。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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