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7: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正式版与试行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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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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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8:04
2023年11月,自然资源部修订并正式发布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以下简称“用地指南”),该指南基于2020年11月发布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经过三年的试行后修订而成。
一、用地指南正式版与试行版的区别
(一)在编制目的方面,正式版新增了“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二)在适用范围方面,正式版新增了“督察”项,扩大了适用范围。
(三)在总体原则方面,将“生态优先”修改为“耕地保护优先”,并调整了优先次序。
(四)在分类规则方面,新增了“海岛”用途。
(五)在使用原则方面,新增了“国土开发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验收工作中有细化地类认定要求的,从其相关要求认定地类”。
(六)在使用原则方面,新增了“用岛审批”。
(七)新版用地用海分类中二级类、*类数量,对照表格统计后为111个二级类、40个*类。
二、新版用地用海分类和含义有哪些?与试行版有什么区别?
(一)耕地分类未变,强调耕地“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草饲料等农作物为主”。
(二)园地新增了“油料园地”,明确了含义,即“指种植油茶、油棕、橄榄和文冠果等木本油料作物的园地”,并在“其他园地”种植范围中新增了“花椒”。
(三)林地分类未变,拓展了范围,增加了“自然生长干果等林木的土地”,并在“其他林地”含义中增加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于培育、贮存种子苗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
(四)草地分类未变,在“人工牧草地”中,强调了“不包括种植饲料的耕地”。
(五)湿地分类未变,调整了“森林沼泽”的含义,将郁闭度≥0.1调整为≥0.2,即森林沼泽“指以乔木植物为优势群落、郁闭度≥0.2的淡水沼泽”。
(六)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调整较大,将原来3个二级类调整为*类,归到“设施农用地”。
(七)居住用地分类和含义未变。
(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类未变,在“科研用地”范围中,新增了“企业科学研究和研发设施用地”,在“体育用地”范围中,新增了“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九)商业服务业用地将“娱乐康体用地”中的“娱乐用地”、“康体用地”等2个*类取消,并将其修改为“娱乐用地”,将原“康体用地”中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归并入“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将原“康体用地”中的“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归入“体育用地”,并将原“商务金融用地”中的“研发设计”调整为“设计”。
(十)工矿用地分类未变,调整了“盐田”的含义,强调了“以自然蒸发方式”。
(十一)仓储用地分类未变,在“仓储用地”的含义中新增了“物资存放”的表述。
(十二)交通运输用地将“城镇道路用地”调整为“城镇村道路用地”,扩大了用地范围,新增了“村庄范围内公用道路及行道树用地”,即原来的“村庄内部道路”。其他用地分类和含义未有变化。
(十三)公用设施用地取消了“干渠”,对应的地类疑似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到“水工设施用地”或“沟渠”,其他用地分类和含义未有变化。
(十四)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分类和含义未变。
(十五)特殊用地分类和含义无变化。
(十六)留白用地无变化。
(十七)陆地水域分类未变,调整了“坑塘水面”的范围,增加“养殖坑塘”,修改了“沟渠”的范围,去掉了“不包括干渠”的*,意味着“干渠”这类用地类型应该是调整到了“沟渠”之下。
(十八)渔业用海新增了“农林牧业用岛”,调整了“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和“增养殖用海”的类型范围。
(十九)工矿通信用海分类未变,在含义增加了“工业仓储”,调整了“工业用海”、“盐田用海”和“可再生能源用海”的范围。
(二十)交通运输用海分类中新增了“机场用海”和“其他交通运输用海”,调整了“交通运输用海”的含义。
(二十一)游憩用海分类和含义未变。
(二十二)特殊用海分类中,新增了“科研教育用海”、“海洋保护修复及海岸防护工程用海”、“排污倾倒用海”、“水下文物保护用海”等4个二级类,并对其含义重新定义。
(二十三)其他土地分类中,删除了原“田间道”,其用地类型调入“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另增加了“后备耕地”,修改了“盐碱地”的含义。
(二十四)其他海域无变化。
三、明确了用地管理中各地类统计口径的问题
(一)本次修订明确了城镇村级工矿用地分类,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统计口径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相关技术要求。
(二)本次修订明确了用地用海分类与《土地管理法》中的“三大类”对应关系。
(三)本次修订与《湿地保*》的地类做了衔接。
(四)调整了部分地类,明确了用地用海分类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