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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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21:44
版权保护归责原则主要分为两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中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倾向于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做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做法存在显著差异,这一问题受到一些国内学者的批评。本文将深入探讨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中的归责原则。
在美国,版权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普遍认可的,然而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却坚持要求例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要求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均遭到否定。ISP提出这一要求的原因在于网络作品数量庞大,传播速度极快,实际操作中难以与信息源沟通。网站发表的作品多为投稿者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一旦发现投稿作品抄袭,很难追究投稿者的责任。然而,新技术产生的新情况不应成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作品上传或直接创作在网上作品的方式将越来越多地取代传统作品传播方式,版权人在线上经济权益的比重日益增加。如果ISP可以无过错作为免责理由,版权人将难以保障未来经济利益,版权制度的存在也将失去大部分意义。
当然,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在六作家诉北京在线侵权案中,由于六作家及其受侵犯的作品广为人知,*认定被告存在侵权故意,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如果网站上发表的作品是投稿者的抄袭之作且作品不广为人知,在原著作权人向ISP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ISP的责任。虽然主观上难以认定ISP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ISP也*力查明每篇稿件的真实来源,但在侵权责任定量上应有所考虑。
假设某人在BBS公告栏发表的作品是抄袭之作,当原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时,公告栏的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呢?在这种情况下,公告栏的管理者可以免责。BBS是一个相对开放的自由论坛,开放和畅所欲言是其生命力所在,因此管理者对上作品的审查相对较宽松,更容易出现鱼目混珠的情况。考虑到BBS的特殊性,如果过分强调对版权人的保护,可能会打击管理者创办BBS的积极性,BBS的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
除上述四个方面外,互联网版权纠纷还会遇到其他具体法律问题,如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与国际私法的冲突(如“侵权行为地”难以认定)、对传统复制权定义的重新诠释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互联网技术挑战传统印刷技术的结果。版权是印刷技术的产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需要不断对其进行修正。
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