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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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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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02:50
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国家秘密的三要素包括:
1.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判定信息是否为国家秘密的核心。只有当信息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时,它才可能被认定为国家秘密。
2.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确定的程序要素。即使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确定程序,才能被正式确认为国家秘密。
3.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国家秘密的信息需要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和人员范围内知晓。
国家秘密的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 国防建设秘密事项。
3. 外交秘密事项。
4. 国民经济秘密事项。
5. 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6. 安全活动秘密事项。
7. 应当保守的其他秘密事项。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该条规定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这些规定应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规定了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的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